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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6、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构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有关审批机构的批准或注册。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2024年3月1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2、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邹凯东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席靓女士的配偶和一致行动人。邹凯东先生拟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已与公司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64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4、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21,276,595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的30%。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监管要求事项,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在前述范围内,在本次发行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后,公司董事会将依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5、邹凯东先生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6、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12,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高端差别化聚酯纤维建设项目。

  7、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席文杰先生和席靓女士,二人系父女关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将发生变化。鉴于发行对象邹凯东先生系实际控制人之一席靓女士之配偶,邹凯东先生本次认购后持股比例较高,且担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的实际情况,邹凯东先生将与席文杰先生和席靓女士共同控制公司,三人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8、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增加,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等指标存在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办〔2013〕110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发行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了分析并制订了相关措施,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详见本预案“第八节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但公司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可视为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的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若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损失,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相关风险情况详见本预案“第六节 本次发行的相关风险”。

  9、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分享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政策的详细情况,请参见本预案“第七节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10、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规定,截至本预案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均没有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发行、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指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行为

  聚酯纤维 指 由二元醇与二元酸或ω-羟基酸等缩聚而成的聚酯线型大分子所构成的合成纤维,包括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纤维、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酯(PTT)纤维、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T)纤维、聚萘二甲酸乙二酯(PEN)纤维等

  差别化纤维 指 通过化学、物理及工艺等方式改性,以改进服用性能为主,在技术或性能上有很大创新或具有某种特性、与常规品种有差别的纤维新品种

  经营范围 化学纤维及化学纤维品制造、加工,化纤原料购销;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所处行业为民用聚酯纤维行业,下游主要应用于纺织、服装等领域,与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能力具有较大相关性。伴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均纤维消费量将保持快速增长,巨大的需求空间将为聚酯纤维行业持续增长提供坚实的保障。

  差别化聚酯纤维作为一类新颖的化纤材料,为整个纺织行业开发各种新颖面料、提高产品档次、调整行业产品结构奠定基础。随着消费水平的提升,终端消费者对服饰多样化、功能化、个性化的需求提高,增加了下游纺织产业对功能化、个性化纤维产品需求,推动差别化聚酯纤维市场空间不断扩大。

  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产业政策,支持化学纤维行业的发展,尤其是推动差别化聚酯纤维的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将超仿真等功能性化学纤维生产等归为鼓励类项目;2022年商务部等 6部门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中提到促进货物贸易发展,推动扩大服装、鞋、箱包、化纤、农产品等优势产品出口;2022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发改委提出《关于化纤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提高常规纤维附加值,实现常规纤维高品质、智能化、绿色化生产,开发超仿真、原液着色等差别化、功能性纤维产品;工信部发布的《纺织行业“十四五”发展纲要》明确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推动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转型升级,建设创新能力强、附加值高、安全可靠的纺织产业链、供应链。

  近年来,随着聚酯纤维产品的工艺、技术不断创新,差别化聚酯纤维及其面料织物在性能、质感、外观、舒适性、环保性、奢华度等方面不断进步,推动高端差别化聚酯纤维市场应用广度、深度的拓展,例如仿羊毛、仿兔毛涤纶长丝的部分高端品种在经过织造、印染、后整理等加工工序后获得的面料织物在毛高、粗细、形态、手感等各方面与天然动物皮毛十分接近,为仿皮草纤维替代天然动物皮毛的应用奠定基础。因此,在聚酯纤维产品创新和消费者对面料织物的多样化、高端化需求的推动下,高端差别化聚酯纤维市场前景广阔。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对服装、家纺产品差异化需求的增加,对布料的风格、弹性等提出了更多的需求。聚酯纤维作为布料的主要原料,其对布料的风格、弹性等具有决定性作用,布料需求的多样化为差别化聚酯纤维产品提供良好的发展机遇。

  公司在化学纤维行业经营 20余年,通过技术创新,开发出一系列高性能差别化聚酯纤维长丝产品,如仿麂皮纤维、仿皮草纤维、PTT纤维及复合纤维,是国内少数掌握仿羊毛、仿兔毛等高/超仿真动物皮毛涤纶纤维生产技术的企业之一,公司在高端差别化聚酯纤维细分市场具备较强市场竞争力。

  公司顺应行业发展趋势,本次募投拟用于高仿真皮草纤维、高性能母丝、超细高弹多组份复合纤维等高端差别化聚酯纤维的生产,项目建成后,进一步提高公司在高端差别化聚酯纤维细分市场的占有率,产品的附加值也将进一步提升,巩固公司在细分领域的优势,增强公司整体竞争实力。

  2023年以来,公司产销量不断增长,公司业务规模逐步扩大,公司对资金的需求持续增加。公司拟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以满足公司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受宏观经济、股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公司股价出现波动,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将会提高,彰显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未来发展和公司价值的信心,有助于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有利于向市场以及中小股东传递积极信号,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和社会形象。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邹凯东先生。邹凯东先生系实际控制人之一席靓女士之配偶、一致行动人,同时,邹凯东先生担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有关本次发行对象的详细信息,请参见本预案“第二节 发行对象基本情况”之“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批复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股票价格为5.64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

  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认购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21,276,595股,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数量上限将根据除权、除息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的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本次发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2,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高端差别化聚酯纤维建设项目。

  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邹凯东先生,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截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预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21,634.72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席文杰先生、席靓女士分别持有公司 3.18%、3.18%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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