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北京二中院发布音讯称,因所购服装面料标识不符,陈女士将某丝绸公司告上法庭。17日,二中院终审判令出售涉案服装的丝绸公司交还陈女士2597元货款,补偿陈女士7791元;陈女士返还三件女装。
2015年4月7日,陈女士花2597元在丝绸公司购买了三件女装,其吊牌上显现里料成分为100%聚酯纤维。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查验测试中心就涉诉产品中的一件连衣裙出具编号为2015F07374的《查验陈述》,载明“里料纤维含量”查验成果为“聚酯纤维96.1%氨纶3.9%”,“鉴定”为“不合格”,“查验及断定根据”为FZ/T81004-2012;同日,该查验测试中心就涉诉产品中另两件连衣裙出具编号为2015F07375的《查验陈述》,载明“里料纤维含量”查验成果为“聚酯纤维96.0%氨纶4.0%”,“鉴定”为“不合格”,“查验及断定根据”为FZ/T81004-2012。
陈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丝绸公司所出售服装的实践成分与标签标明成分不符,构成诈骗,故要求丝绸公司交还陈女士购物款2597元,补偿7791元经济丢失,承当诉讼费。丝绸公司认可涉案产品标签标明的成分与实践含量不符,但建议涉诉产品标示成分为等级低面料,实践成分却是高级面料,在面料质量上,实践成分优于标示成分,在质料价格、商场价格上,实践成分均高于标示成分。丝绸公司的出售行为不构成诈骗。
二中院经审理以为,查验陈述显现,涉案产品的实践里料成分与标签标明不符,属不合格产品。丝绸公司亦认可涉案产品的实践成分与标签不符。陈女士在购买涉案产品时,丝绸公司以标签载明的方式向其奉告的产品里料成分与该产品的实践成分不同,能够认定为其成心向陈女士隐秘了真实状况。陈女士系根据丝绸公司向其出示的标签而做出了购买的意思表明。现陈女士建议丝绸公司出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构成诈骗并要求其三倍补偿于法有据。据此,作出上述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维护法》第2条规则,顾客为日子消费需求购买、运用产品或许承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维护法》第55条规则,经营者供给产品或许服务有诈骗行为的,应当依照顾客的要求添加补偿其遭到的丢失,添加补偿的金额为顾客购买产品的价款或许承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实施)》第68条规则,一方当事人成心奉告对方虚伪状况,或许成心隐秘真实状况,诱使对方作出过错意思表明的,能够认定为诈骗行为。